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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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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励范围包括:
(一)对档案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编写成系统实用的汇编、手册、图集等,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利用档案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改造、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等取得经济效益的;
(三)利用档案解决政治、历史问题以及各种纠纷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利用档案举办展览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采取其他形式,利用档案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进行评审和奖励。
设立组织奖,授予申报项目数量多、质量高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 申报的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项目必须是申报年度之前已经完成或者是已告一段落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准确规范地填报有关材料。
填报《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申报书》(附件1)。其中,“主要完成人员”填报人数以5人为限。“报评项目简况”一栏中填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情况,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认可情况,报评项目的独创之处等。申报单位档案部门、申报单位、市档案局或省主管部门要签署意见并盖章。
报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专题研究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起因,档案在利用过程中的地位及发挥的作用,利用档案的具体种类及数量,在本单位或社会上产生的影响,社会有关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及经济、科技等部门的认可及评价等情况。报告中还要对所获经济效益进行详细计算(计算依据见附件2)。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实施年累积的。计算时要正确选用计算公式,选准数据,列出具体计算过程。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表述要准确清楚,不得失实。
报送本单位财务、经济、科技等部门或受益单位关于所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
其他能够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材料亦可一并报送。
第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以下渠道申报:
市属及以下单位,报市档案局;
省属单位报省主管部门档案科(处、室);
部属单位可报所在地档案部门,也可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
第八条 市档案局和省主管部门档案科(处、室)审查申报项目,在《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申报书》上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省档案局。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根据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项目对档案的依据程度,信息加工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大小确定申报项目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 各奖励等级的具体评审标准:
一等奖 利用档案数量多,加工水平高,工作难度大,利用率高,对实际工作有重大参考作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档案信息编研项目;积极主动提供档案,档案发挥决定作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利用档案解决政治、社会、历史等问题,在进行重大决策或破获重大刑事、经济案件中起决定作用的项目;档案展览等宣传教育效果显著,社会影响面极大,得到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档案开发利用项目。
二等奖 利用档案数量多,加工水平较高,工作难度较大,利用率高,对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作用,产生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档案信息编研项目;积极主动提供档案,档案发挥重要作用,产生很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利用档案解决政治、社会、历史等问题,在进行决策或破获刑事、经济案件中起重要作用的项目;档案展览等宣传教育效果显著,社会影响面很大,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开发利用项目。
三等奖 利用档案数量多,加工水平较高,工作难度较大,利用率较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参考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档案信息编研项目;积极主动提供档案,档案发挥较大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利用档案解决政治、社会、历史等问题,在进行决策或破获刑事、经济案件中起较大作用的项目;档案展览等宣传教育效果明显,社会影响面大,在本系统有一定影响的档案开发利用项目。
四等奖 利用档案数量较多,工作难度较大,有一定的加工水平,利用率较高,对实际工作有参考作用,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档案信息编研项目;积极主动提供档案,档案发挥较大作用,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利用档案解决政治、社会、历史等问题,在进行决策或破获刑事、经济案件中起一定作用的项目;档案展览等宣传教育效果明显,社会影响面较大,得到本单位认可的档案开发利用项目。
组织奖按各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质量确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山东省档案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申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档案局提出。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较高档案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三条 评审采用评委分组初议、全体评委复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申报项目在某奖励等级得票数(含其以上等级得票数)超过评委人数三分之二,方被认定。
组织奖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各市、各部门申报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提名,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拟授奖项目经省档案局批准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授奖。
省档案局法规和经济科技业务指导处为异议受理部门。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省档案局对获奖成果和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省档案局颁发奖励证书。获奖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对获奖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因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对获奖项目进行物质奖励时可参照以下标准: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四等奖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山东省档案局发布的《山东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果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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