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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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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6-0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及《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码、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山东省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全省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开发区总体工作计划,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开发区档案工作应当在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开发区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设置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综合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管理开发区的档案事业,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档案及资料。开发区内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第七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工作人员,开发区内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开发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档案知识,取得档案专业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档案工作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开发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开展档案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现代化管理和开放利用等业务工作;
4、负责对开发区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5、按照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等。
第九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成立档案中介机构,开展信息咨询、价值评估、技术服务、寄存保管等业务,为开发区各单位提供档案业务服务。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及归档
第十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维护档案的齐全与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国家收集范围内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开发区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切合实际情况的归档制度、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明确收集门类、收集范围、收集要求以及移交时限。
第十二条 开发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劳动人事、历史原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招商引资、科学技术、产品设备、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特殊载体等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三条 开发区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基建、设备、产品、科研等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及基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档案的移交验收制度。开发区基础设施及进区项目建设,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编制和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以及移交范围、要求和时限。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归档材料的整理,按规定向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移交
第十六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重视档案馆库建设,建设专用档案库房,配置必需的档案保管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的建筑与防护措施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使用面积应当达到保管、保护和利用档案的要求。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拍摄及材料的收集工作,主办或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工作机构、库房设备、档案藏量等情况的统计台帐,及时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开发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中。开发区内各单位应配备档案现代化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馆(室)藏档案目录数字化和文件全文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与利用现代化,逐步实现开发区档案资源网上共享。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应当重视电子文件的收集和管理,每年将整理好的电子文件拷贝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送交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异地保存。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当在5年内向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撤消机构和部门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根据统筹协调、需求导向、创新开放、确保安全的原则,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度,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方便利用。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开发区政务公开信息利用中心和档案资料目录信息中心。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条 对擅自占有、损毁、丢失、销毁和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危害档案安全,泄露档案秘密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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