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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为人民群众利用党委、政府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一个便利场所,规范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各级综合档案馆送交现行文件资料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档案馆为莱山区委、区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务信息集中查阅利用的场所。各级各部门要从公众需要出发,按照“谁发文、谁提供”的原则,及时向区档案馆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及其他政务公开信息。
第三条  送交范围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制发的、正在执行和使用的与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基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2.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制发的、正在执行和使用的政策、意见、办法、规定等文件。
3.各部门编印的文件汇编、年鉴、画册及音像制品等。
4.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送交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相关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及相关材料。
2.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文件材料,抓紧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凡应公开的及时送交区档案馆向公众开放。以后新形成的可公开现行文件,在发文的同时送交区档案馆一份;资料每月送交一次。
3.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好保密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解密。凡送交区档案馆的文件、资料均应是不涉密的可公开信息。已送交的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废止的,送交机关应及时通知区档案馆,确保已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4.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区档案馆送交新形成的已公开现行文件时,在送交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送交相应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  规范利用
    1.区档案馆要将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开辟便于公众出入的集中查阅利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公众查阅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2.区档案馆要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开信息,不断丰富信息收藏内容。从方便群众查询的角度,对收集的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及时提供利用。并整合档案和已公开现行文件两种信息资源,编制热点问题专题目录、专题文件汇编或专题摘编等,为公众提供更系统、更有效的信息服务。
3.区档案馆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熟悉文件内容,熟悉获取信息的渠道。接待服务人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
第六条  区档案馆要搞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利用各种类型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帮助社会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第七条  区档案局要将各部门各单位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情况,纳入档案年度考核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并每年通报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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